被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后,两家券商又收上交所书面警示。
近日,上交所在官网发布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信证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川财证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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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上交所指出,宏信证券在债券承销业务中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等违规行为,川财证券在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到位等违规行为。
两家券商遭书面警示
经查,宏信证券在公司债券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对20西峡01项目尽职调查、风险揭示不充分,受托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足。
川财证券方面,经查,该公司在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对20碧海01、20碧海02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受托管理履职不足;在迁安热02、迁安热03、迁安热04、迁安热次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存续期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到位。
上交所认为,两家券商的行为均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1.5条、第2.1.4条、第4.2.1条、第4.2.2条的相关规定,川财证券还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决定对宏信证券、川财证券予以书面警示。
“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对公司债券业务承接、申报、发行、存续期管理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自查,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交所表示。
两家券商此前已收四川证监局警示函
值得注意的是,宏信证券的上述违规行为已经四川证监局《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9号)予以认定,川财证券的上述违规行为也已经四川证监局《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0号)予以认定。
此前在2022年11月29日和2022年12月5日,四川证监局已先后发布对宏信证券、川财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持续关注你公司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四川证监局对宏信证券、川财证券均表示。
两家券商均起源于四川。宏信证券前身为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8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四川省的6家信托投资机构剥离证券资产合并成立。川财证券成立于1988年7月,前身为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财政出资兴办的四川省川财证券公司,是全国首家由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体转制而成的专业证券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宏信证券在2022年11月收到了四川证监局两份罚单,受罚原因均包括内控合规问题。不久前的2022年11月8日,四川证监局还发布了对宏信证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经查,宏信证券存在四大问题:一是公司控股股东、第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不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有关要求的情况。二是“三会一层”存在运作不规范的情形。三是部分关联方认定和管理不到位。四是公司内部控制、合规管理有效性不足,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不健全且执行不到位。